組合神話(Eric、李玟雨、Andy、金烔完、JunJin、申彗星)對於法院對組合名“神話”的商標權支付費用問題的判決表示不服,因此進行了上訴。
11日來自法院方的消息表示,神話公司因為之前與Joon Media商標官司敗訴,在8日通過法務代理人向法院提交上訴狀。
Joon Media從神話出道的經紀公司SM娛樂方讓渡,得到“神話”這名稱之商標權並擁有權利進行(商標)管理之公司。
先前,首爾中央地方法院民事13部(首席法官沈宇龍)在Joon Media提出“要求神話現經紀公司神話公司賠償相當於3億6670萬韓元的商標使用費”的訴訟中,判決“Joon Media一審勝訴,神話公司須支付1億4113萬韓元”。
反面,在神話公司要求向Joon Madia返還相當於1億8318萬元的合約金的訴訟中,判決原告(神話公司)敗訴。
這次,神話公司相關人員表示“這次會向上次一審判決敗訴的部分進行上訴,但是以’神話’的名義活動並沒有問題。”
另一方面SM娛樂2003年時與神話的專屬合約結束以後,向神話新所屬公司Good EMG簽訂了關於組合名“神話”使用許可的合約。並且2005年將“神話”進行商標註冊後委託給Joon Media,並於次年將商標權轉給Joon Media。
之後,神話離開Good EMG,組建新公司“神話公司”獨立,期間與Joon Media於2011年針對“神話”商標權簽署相關合約。
但是,雖然次年(2012)向Joon Media請求“要求確定擁有神話商標權事實之書面資料”並未得到Joon Media回應。因此,(神話公司)單方面通報解除合約並提起“根據當初合約規定,索要2012年演唱會收入以及日本Fan club運營之部分收益”為題要求(Joon Media)返還合約金之訴訟。
因此,Joon Media方面針對“因為我們擁有商標權,所以根據合約要求返還2013年演唱會部分收益”進行反訴。
對此,法院裁定雙方“清算並歸還各自收益”與“商標權為Joon Media所有,因此神話解除合約之主張無效”的判決。
來源:http://star.mt.co.kr
翻譯:李瓜@Bestshinhwa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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