商標權在‘Joon Media'手上…法院判決“收益清算後,神話方需支付1億韓元”
因組合‘神話’的名字引起的法律糾紛中,‘神話’因敗訴,將承擔支付數億韓元的‘名字使用費’的判決。
首爾中央地方法院民事13部(首席法官 李宇龍)對於從SM娛樂公司處接收一切關於組合名‘神話’商標權的Joon Media(舊稱),以神話組合的所屬社神話公司為物件,提出商標權使用費之請求書要求支付約3億6670萬韓元的使用費,法院於26日下達“支付1億4113萬韓元”’且原告部分勝訴之判決。
反面,神話公司以Joon Media為物件,提出需繳納相當於1億8318萬韓元預定金的請求訴訟中,則判決為原告(神話)敗訴。
此次紛爭始於神話與(前)所屬社SM娛樂公司專屬合約終止的2003年。
SM娛樂公司與神話的新東家Good Entertainment Media Group簽訂准許使用組合名‘神話’合約。而在2005年,‘神話’的商標進行登錄後,並委託給Joon Media管理,次年商標權也留在了Joon Media。
而後,神話脫離Good Entertainment獨立,創立名為‘神話公司’的新所屬社,並於2011年與Joon Media簽訂‘神話’商標權使用合約。
但是,神話一方在次年要求Joon Media ‘提交擁有商標權的證明文件’,但Joon Media未給予回應。因此(神話公司)發出單方面解除合約通告, 並向法院提出“2012年演唱會收益以及日本Fan Club運營之部分收益,應按照當初契約內容索回(支付給Joon Media的款項)”之訴訟。
隨後,Joon Media方面提出“因商標權為我方所有,因此按照合約內容,要求(神話公司)支付2013年演唱會部分收益(給予Joon Media)”之相對訴訟。對此法院裁定雙方作出“各自清算收益並且歸還”,以及“商標權仍屬於Joon Media所有,故主張解約的神話毫無憑依”之判決。
法庭表示“Joon Media于2006年向SM娛樂公司購入‘神話’的商標權。此前不瞭解商標權需要註冊,之後才進行(商標權)註冊",以及“到目前為止Joon Media方和神話方所簽訂之契約,有關神話方使用商標權這一點上並無任何問題。”
法庭同時判定,神話有義務將2013年演唱會部分收益約3億2755支付給Joon Media。並且Joon Media承認神話已經支付2012年演唱會的部分收益,以及日本Fan Club的運營利潤中的一部分,共計1億8642萬韓元。
因此“統計雙方債務後,最終債務差額還剩下1億4133萬韓元。判定神話需再支付1億4113萬韓元給予Joon Media”。
注:(株)Joon Media是大韓民國的演藝計畫社,於2007年12月14日成立。2012年代表張石雨的性犯罪實刑宣判以後,現在商號名變更為(株)OPEN-WORLD ENTERTAINMENT,並將本社搬遷到了首爾特別市江南區驛三洞725-67號。
來源:News1
翻譯:糖蛋珊@Bestshinhwa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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所以那位幹壞事的人被關在牢裡
還是可以坐收利益???!!!!!! 爛人
不能反告他因為他的不名譽事件
也造成我們的連帶損失嗎????!!!!!!!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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